禁止在旅馆、饭店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员工休息室内部,公共卫生间、更衣室内部等隐私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
明确将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等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
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进行数据采集,采集的数据应具备准确性、完备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经营行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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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细化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审查标准;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经营行为的管理……4月起,《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一批新规施行,聚焦群众关切,以法治力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共场所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打击违法犯罪、加强治安防控、处置突发事件、优化城市管理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缺少有效监管,随意收集使用视频图像信息问题突出,不少地方仍然存在统筹规划不到位、部门职责不清晰、安装设置不规范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对外公开、提供视频图像信息导致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施行后,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本次出台的《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对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环节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进一步明确。”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表示。
为了充分考虑特殊地点的隐私保护,《条例》明确了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场所,同时对图像采集设备的建设主体、建设目的、安装位置角度等都作出严格限定。比如,《条例》禁止在旅馆、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公共的浴室、更衣室等内部,以及安装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并明确上述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
为了降低视频图像信息被泄露的风险,《条例》明确规定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达到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确实需要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条例》规定应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家门口通常不是《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个人出于自身安防需要,可以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但不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对于确需认定为公共场所的家门口,只能出于公共安全需要安装图像采集设备,且仅能由对该场所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的主体安装。”刘为军说,考虑到非公共场所安装使用图像采集设备不可避免会采集到涉及公共场所的视频图像,可能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条例》遵循最小介入原则,从使用角度作出必要限制。
老百姓如何监督身边的违规图像采集设备?发现后该如何举报?刘为军介绍,《条例》实施后,公共场所的图像采集设备就必须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讲,最简单的判断方式就是图像采集设备有无显著的提示标识。发现疑似违法的图像采集设备的,可以向属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会开展核查。
细化审查标准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办法》共48条,在《条例》框架下,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等。
《数字文化馆资源和技术基本要求》自4月1日起实施
本报北京3月31日电 (记者郑海鸥)国家标准《数字文化馆资源和技术基本要求》自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是文化馆领域数字化方面的首个国家标准,是对我国近10年来文化馆数字化建设的规范化总结与标准化提升。
《数字文化馆资源和技术基本要求》规定了数字文化馆建设与服务中数字资源、技术平台、数据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便于各地在建设数字文化馆的过程中统一建设标准,进而实现数字文化资源的共建共享。同时,结合各地数字文化馆平台与国家公共文化云对接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在标准中明确了数据字段,为数字文化馆建设提供线上线下数字服务的基本框架。(人民日报记者 张天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