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4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关的规范和规定怎么更好地去落地执行?如何在满足公共安全需求的同时,更加保护好个人信息?《新闻1+1》连线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磊,带来分析解读。
此次《条例》,严格限定了摄像头的安装目的,杜绝不必要的图像采集设备;也严格限定了建设主体,避免无关人员和单位想装就装。
《条例》有什么针对性?
同时,《条例》明确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不是说谁想装就可以装,装的过程要符合备案的条件。对于不再履行相关条例要求的情况下,我们实际上可以进行一些相关处罚,比如说没收设备。
《条例》规定了,安装摄像头的地方,必须向民众告知这里有监控。未设置显著提示标志的,要由公安机关来责令改正。
源头治理偷拍,公共安全属性是前提
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王磊:在一些隐私领域或者私密属性更强的领域,是不允许安装摄像头的。《条例》实际上是在做公共安全属性和私人属性的利益平衡。怎么样去平衡,公共安全属性是前提,也是监管的一个重点。
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王磊:摄像头的管理,会涉及多个主体,比如说既有权力机关的参与,还有一些场所可能是个人的。既要保证公共安全属性,又要保障个人信息权益,我们就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去保障《条例》执行,比如说谁有相关的权限,有没有相关调用的登记制度,视频保存的期限,以及涉及一些管理职能,通过这些方面来实现对视频的有效管理。
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王磊:我觉得《条例》有一个很好的开端。对于像人脸信息,音视频的情况,我们在个人信息权益方面的意识,实际上是在不断加强的。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后,社会力量、个人信息主体也要积极反馈。
